執行費減緩免的條件和程序
執行費減緩免的條件和程序
一、執行費減緩免的條件
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免交執行費:
?。ㄒ唬┳匪髻狆B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ǘ┕鹿牙先?、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ㄈ]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ㄋ模﹪乙幎ǖ膬灀?、安置對象;
?。ㄎ澹┳匪魃鐣kU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煌ㄊ鹿?、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ㄆ撸┮蛞娏x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ň牛┱谙硎艹鞘芯用褡畹蜕畋U?、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ㄊ┮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缮罾щy,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ㄊ唬┢鹪V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ㄊ┱诮邮苡嘘P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ㄊ模┢渌樾未_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緩交、減交、免交執行費的,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