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茂成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中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375號
罪犯孫茂成,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昌樂縣,因故意殺人罪經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以(2023)魯07刑初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瑞成、劉振宇喪葬費人民幣49047元。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魯刑核53號刑事裁定書,核準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7刑初9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茂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于2023年8月13日送山東省魯中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無變動。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由于我之前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缺乏敬畏,沒能以正確的方式處理與他人的矛盾,為泄私憤,殺害了被害人,觸犯了法律,給社會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響,給被害人及家屬帶來了不幸與痛苦,通過入監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識,真正在思想上服從法院對我的公正判決,我認罪悔罪”。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遵守《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各項監規紀律,自入監以來出現三次違紀,共扣8分。發生違紀后該犯認錯態度較好,經過警察教育,能夠深刻認識所犯錯誤并進行改正,認真改造。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均能達到合格以上。
勞動中,該犯能夠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按時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截止到2025年6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157.8分,獲得表揚獎勵三次。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孫茂成予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罪犯孫茂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冊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