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編制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公告
為保證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工作依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編制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對象
1.申請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應為符合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條件且在我省轄區內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所報材料必須是本分支機構的情況和業績。
2.申報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相關執業資格的人員,可申請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3.原已入選過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機構和個人,須重新提出入冊申請。
二、申報條件及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機構及個人不具備入冊資格: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5)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7)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2. 社會中介機構及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向機構注冊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該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核。
人民法院不受理異地申請,但異地社會中介機構在本轄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的除外。
3. 社會中介機構及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如實提交申報材料,專職執業人員不得在不同機構中重復申報,如有弄虛作假情形的,機構和個人一律取消入冊資格。
三、管理人職責及法律責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經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全部或者部分轉給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
3.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4.管理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申報材料
(一)社會中介機構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管理人名冊入冊申報表(附件二);
2.機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
3.章程或合伙協議;
4.機構專職執業人員基本情況一覽表(附件四)及專職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及最新繳納社保證明(2020年5月份);
5.近三年的經營收入證明,2019年度納稅證明、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情況;
6.近三年本機構專職執業人員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負責人、清算組成員的情況,案件辦理情況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附件五);
7.近三年辦理民商事糾紛訴訟案件數量和相關裁判文書(附件六);
8.近三年出具的審計報告數量、司法鑒定案件數量和相關證明材料(附件六);
9.近三年辦理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和相關裁判文書(附件七);
10.自購辦公場所的房屋產權證、租賃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11.近三年機構所獲與核心業務有關的表彰等證明材料;
12.近三年出版的專著、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專業文章,主辦或協辦以企業破產案件管理為主題的研討會或論壇的證明材料;
13.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材料,如執業責任保險、職業風險基金、公司承擔分支機構責任的證明等;
14.能夠墊付破產費用的承諾書;
15.開戶銀行及帳號;
16.行業自律組織或主管部門對所提供有關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17.保證申報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承諾書(附件二);
18.能夠證明符合評分標準所列項目的其他材料。
(二)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管理人名冊入冊申報表(附件三);
2.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執業證書以及執業年限證明、相關專業職稱的證明材料;
3.所在社會中介機構同意其擔任管理人的函件;
4.業務專長及相關業績材料;
5.近三年辦理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和相關裁判文書(附件八);
6.執業責任保險證明;
7.行業自律組織或主管部門對所提供有關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8. 保證申報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承諾書(附件三);
9.能夠證明符合評分標準所列項目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中所涉有關數據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31日,“近三年”的期間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五、評分標準
根據執業業績、能力、專業水準、機構規模、辦理企業破產案件的經驗等因素制定評分標準(附件一)。
六、申報及評審程序
(一)申報
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之前登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sdcourt.gov.cn),點擊進入山東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網,將申報材料按照要求掃描成電子文檔后上傳,并按評分標準項目填報,同時將紙質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中級人民法院對所提交紙質材料與網上材料進行對照核實,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營業執照及各類證書等須提交原件,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后退還;附件二至附件八提交紙質版一式兩份,中級人民法院核實后留存一份,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份審核。紙質材料不接受郵寄報送。
未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或者逾期申報的,不納入評審范圍。申報截止時間為2020年8月24日17時。
(二)初審
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市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工作需要,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確定管理人初審名單。
(三)公示
管理人初審名單確定后,將在《山東法制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及相關協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示名單實名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復核
公示期屆滿后,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有關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申報人確實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將該中介機構或個人從初審名單中刪除。
(五)公布
管理人名冊經審定后,在《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網站上進行公布,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附:
3.附件三:管理人名冊入冊申請報表(申報個人管理人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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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