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保障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保障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屬于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為濟南市經十路9977號。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接收省法院機關服務中心和省法院信息中心轉入的資產。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為省法院。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承擔全省法院系統信息化建設、網絡安全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承擔院機關綜合保障服務工作。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條 審判保障中心黨支部要充分發揮中國共產黨在基層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本單位改革發展和履行職責各方面全過程,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與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要全面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一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明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審核本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內容;
(四)審核本單位進行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公開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六)考核本單位工作運行情況;
(七)負責為本單位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車輛、辦公設施等工作條件;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省法院審判保障中心主任辦公會按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單位領導人員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單位全面行政工作;
(二)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決策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財務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資產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結合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體系,規范權力運行,防范和管控經濟活動風險。
第十七條 加強內部會計監督,自覺接受省法院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規定的信息公開范圍和方式進行信息公開。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原審批機關決定撤銷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法院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主任辦公會按程序審議通過,經舉辦單位核準后,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9日由省法院審判保障中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辦理。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省法院審判保障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