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寫借條日期 難逃還款責任
近日,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孫某將借款時間“2011年”寫成“20011年”,并以此為由推脫還款,最終難逃還款責任。
2011年3月,孫某因做生意需周轉資金,便找其岳母柴某借款50000元。此后,孫某與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一次吵架后,李某要求孫某把借其母親的錢理順清楚,并要求孫某打借條,同時通知柴某找村干部來作見證。柴某當時尋思現場也有村干部看著,在孫某寫好借條后就沒細看,順手把借條放進了包里。
一晃八年過去了,孫某一直閉口不提還錢的事,柴某也多次找孫某要求他還錢,可孫某總找借口不還。無奈之下,柴某只好將其起訴到法院。但當她從家里拿出借條時,借條上的內容讓她傻了眼:“今借柴某伍萬元整。20011.6.12 孫某。”借款時間居然發生在18000年后!看著這張“扎心”的借條,柴某后悔不已,直怪自己當初太大意。
在第一次庭審質證時,孫某先主張借條中“伍萬元整”四個字不是其本人書寫,并申請對這四個字進行筆跡鑒定。牟平法院依法委托煙臺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借條中的“伍萬元整”四個字是孫某所寫。看見鑒定結果后,孫某承認借條是其所寫,但又在庭審中辯稱雖然自己出具了借條,但實際借款并未發生,而對自己憑空出具借條的行為,孫某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孫某以其故意將借條的落款時間寫作“20011.6.12”為借口,稱是出于玩笑的心態,是要祝愿他與李某的感情“萬年永固”;并且就算這借條有效,根據落款日期,還款日期也應在20011年后。
法院審理認為,遵照生活常識,向他人出具借條的行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時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條,屬特殊情形,應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被告未對其特殊行為(沒收到借款卻憑空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據,故法院認定孫某實際已收到柴某借款50000元。關于借條的落款時間,法院最終認定系孫某書寫時的筆誤,實際時間應為2011年6月12日。因雙方并未約定借款期限,故柴某有權隨時要求孫某還款。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孫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柴某還清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辦案法官在此提醒,借條一定要寫清楚,以免發生類似不必要的糾紛。那么,正確的借條該如何書寫呢?
一張完整的借條有八大要素,借用該案來說明:1.名稱:借條;2.借款事由:如資金周轉困難或用于日常生活等;3.交付方式:比如現金或者轉賬等;4.出借人:如柴某;5.借款金額:金額應寫明幣種,一般默認為人民幣,借款金額最好用大寫數字書寫,避免出錯或者添加;6.利息:如同期銀行利率(也可以不主張);7.借款期限;8.借款人的簽名和日期,簽名最好手寫,如果可以,最好按手印。